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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八小时外”100条纪律红线丨社会交往篇(六)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02日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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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推进,但党员干部“八小时外”失管失守的典型案例仍时有发生,教训极为深刻。生活是工作的基础,业余时间的行为往往是党性观念的试金石。如果“八小时外”不能自律,“八小时内”也难以做到清正廉洁。
为帮助广大党员干部增强纪法意识,守住“八小时外”生活交往的底线,集团纪委特推出【党员干部“八小时外”100条纪律红线】专题,从餐饮宴请、娱乐活动、网络空间、旅游出行、社会交往、婚恋两性、家风家教、经济投资8个方面,梳理党员干部“八小时外”应当遵守的100条纪法红线,并配以典型案例和特别提醒,帮助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本期为社会交往篇
第六期。
16不准受贿
01
纪法评述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推进,党和国家反腐败力度不断加大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赤裸裸的权钱交易逐步减少,但是受贿仍以不同形式出现,且越来越隐蔽。有的以合作办企业名义受贿,有的以低买高卖方式受贿,有的以委托理财形式受贿,有的收受干股,有的收受期权,有的让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有的以借为名收受财物等,不管手段、形式如何变化,权钱交易的本质没有变,受贿造成的危害没有变。受贿分索贿和收受贿赂两种形式: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的为索贿;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为收受贿赂。同时具备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两方面的内容才构成收受贿赂行为。所谓“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三种情形,即:(1)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2)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3)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既包括受贿人的职权,也包括受贿人利用自己的职权地位及影响为“办事”所找的其他关系人,既包括领导干部在位时,也包括离退休后的此类行为。党员干部只要有受贿行为,就侵害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了党员干部的形象,应当受到党纪国法的惩戒。
02
案例通报
某省供销合作总社原党组成员、副主任明某某以“借”为名收受贿赂问题。2005年至2018年,明某某利用担任某县县委书记,以及省供销合作总社党组成员、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3家单位在承揽工程、融资借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其间,明某某在明知自已经济偿还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多次向3家单位负责人提出“借款需求,3家单位负责人为感谢明某某在上述相关事项上给予的帮助先后“借”给明某某钱款共计770万元。截至案发,上述770万元均未归还。此外,明某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其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03
特别提醒
贿赂如同毒药,一旦沾染,就再难以洗清白。党员千部在“八小时外”的社会交往中,要提高警惕,防止被不法人员“围猎”打着亲情、友情的名义搞行贿受贿,滑向腐败犯罪。要守住社会交往的底线,决不与不法人员往来,不给贿赂留机会。要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在各种利益诱惑面前不屈不挠,不让行贿者钻空子。
17
不准行贿
01
纪法评述
不准行贿,是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所谓“行贿”,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在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罪名中,与行贿相关的包括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行贿行为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助长腐败滋生,必须坚决惩处。从查处的职务犯罪来看,党员干部参与行贿,“围猎”其他公职人员的不在少数。有的为了职务升迁,行贿买官;有的为了亲友获得不当利益,利用职务便利向其他党员干部行贿。受贿和行贿都是对法治精神的亵渎,是对公平正义的挑战,是对社会道德与诚信系统的重创,是对社会风气和政治生态的严重污染,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必须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双拳出击,既打击受贿,又打击行贿,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的利益链、破除权钱交易的关系网坚定不移地深化反腐败斗争,通过不懈努力赢得整个社会风清气正、海晏河清。
02
案例通报
某市人大原副主任任某某案中有关人员行贿买官案。经查2006年1月至2012年6月,任某某担任某县县长、县委书记和某市人大副主任期间,某工业园区原党委书记王某某等71人向任某某行贿买官。任某某案行贿买官人员中,6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职务处分;50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受到降职,免职、调离岗位等处理;8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限制使用处理;2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另外,某工业园区原党委书记王某某某市城建局原副局长赵某、某县编办原主任兼组织部原副部长朱某某、县政协原副主席陶某某、某镇原党委书记王某等5人已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03
特别提醒
治理受贿行贿问题,党员干部要模范带头,坚决不搞利益输送和权钱交易。尤其要坚持纪法双守,既不向领导干部违规送礼,也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领导干部行贿。
18不准介绍行贿
01
纪法评述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化,尤其是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严格执行,党员干部违规使用公款、公物、公车的现象越来越少。但是,有少部分党员干部“心有不甘”,仍然想方设法将权力变现,用权力谋利,有的采用更为隐蔽的方式,以各种名义向管理服务对象或者下属单位、企业借款、借房、借车等,并利用职权为其谋取利益。有的违纪人员错误地认为借款借物行为不同于受贿,不会受到纪律约束,肆无忌惮地利用职权向管理服务对象强借、硬借;有的怀着打“擦边球”心态,打着“借用”旗号长期占用。更有甚者,将“借用”作为“挡箭牌”,名为“借用”实为收受他人财物,大搞权钱交易。党员干部向管理服务对象违规借用财物,貌似并没有损害各方经济利益,但这种借用行为是建立在不平等主体关系之上的,其背后是利用公权力的隐性胁迫或者是企求公权力给予的关照,完全不同于民间借贷行为。借用人所用的是自己手中的公权力,出借人看中的也是对方手中的公权力,其实质是利用公权力谋取私利,极易滋生腐败,是职务犯罪的温床,必然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坏营商环境。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示好,党员干部在向管理服务对象借用财物的同时,也出借了手中的公权力,其本质是公权力的异化和滥用,其行为已触犯了党纪国法的底线,必然受到相应处分。
02
案例通报
某县水利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王某某长期违规借用下属单位车辆等问题。2013年至2019年,王某某在担任某县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长期违规借用下属某供水公司车辆作为公务用车,并在该企业报销车辆燃油费、维修费、保险费和该局会议费、差旅费等费用,共计61万余元;2014年至2019年,经王某某同意,县水利局多名在职人员在该企业违规兼职取酬。2020年12月,王某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和降低退休待遇处理。
03
特别提醒
党员干部在八小时内外都要与管理服务对象要保持距离,自觉做到关系亲清,不利用职权借钱、借车、借房。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管理服务对象借给党员干部钱物,可能潜藏着要求回报的意图,是带毒的诱饵。党员干部要保持清醒认识,严格廉洁自律,莫玩“借用”的帽子戏法,避免由借用变成收受,一步步走向腐败的深渊。
来源:《党员干部“八小时外”100条纪律红线》,ISBN 978-7-5174-1369-1
干部八小时外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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