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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八小时外”100条纪律红线丨社会交往篇(四)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13日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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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推进,但党员干部“八小时外”失管失守的典型案例仍时有发生,教训极为深刻。生活是工作的基础,业余时间的行为往往是党性观念的试金石。如果“八小时外”不能自律,“八小时内”也难以做到清正廉洁。
为帮助广大党员干部增强纪法意识,守住“八小时外”生活交往的底线,集团纪委特推出【党员干部“八小时外”100条纪律红线】专题,从餐饮宴请、娱乐活动、网络空间、旅游出行、社会交往、婚恋两性、家风家教、经济投资8个方面,梳理党员干部“八小时外”应当遵守的100条纪法红线,并配以典型案例和特别提醒,帮助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本期为社会交往篇
第四期。
10不准参加小圈子性质的饭局、牌局
01
纪法评述
党员干部有社会交往的需求,通过聚会等联络感情、结交朋友了解社会,本身并无不妥,但有极个别人借联谊、聚会之名,编织“关系网”,拉“小圈子”,搞团团伙伙或非组织活动,使之成了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的平台,这是我们党坚决反对的。邓小平同志曾经提出,“小圈子那个东西害死人呐!很多失误就是从这里出来,错误就从这里犯起”。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系统性腐败”“塌方式腐败”等大案要案,均反映出“小圈子”“圈子文化”在一定范围内是大行其道的。这其中,有打着“干亲”旗号,为商人老板站台撑腰的“干亲圈”;有利用微信群互通政商信息,进行权钱交易的“微信圈”;有聚集一些干部吃吃喝喝、聚众娱乐的“酒局圈”,还有“老乡圈”“球友圈”;等等。这些形形色色的“小圈子”,或拉帮结派,或官商勾结,或权钱交易。入圈者的醉翁之意并不在“圈”,而在圈子背后的权力“结盟”“勾兑”“变现”。一言以蔽之,就是想借助“小圈子”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伙同谋取利益或进行利益交换。“圈子文化”横行,必然导致党内政治生活极不正常,从严治党形同虚设,甚至有人只信“圈子”,丧失理想信仰,危害极为严重。因此,必须坚决反对“圈子文化”,严肃查处搞“小圈子”问题。
02
案例通报
某省文旅厅副厅长张某长期参加带有“小圈子”性质的饭局问题。2015年以来,张某多次参加其同乡私营企业家杨某组织的饭局、牌局等活动。杨某在全省多地开办有文化娱乐、餐饮等产业,为了拉拢领导干部,杨某组建了一个经常打牌的群,经常联络组织省、市机关的领导干部进行聚餐、扑克牌,逐渐形成一个“小圈子”,参加该群的领导干部和私人老板,经常互通政商信息,甚至搞权钱交易。张某因违规接受宴请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他参与的党员领导干部也受到相应处理。
03
特别提醒
透过饭局、牌局,可以观察一个人的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党员于部守住交往关、生活关,参加饭局、牌局等活动要慎重,要警醒“近朱者赤,近墨者黑”,防范“腐从口入”“腐从手入”。尤其是面对一些酒中有话、牌里有求的“饭局陷阱”“牌局陷阱”,要自觉抵制拒绝,不要让“请君入席”演变成“请君入瓮”。
11
不准见危不救
01
纪法评述
党章规定,党员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这是党章对党员规定的义务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每位党员干部决不能见危不救、漠不关心。对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需要注意的是,在执纪实践中,要注意区分党员的一般救助义务与法定救助职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党员救助义务,是指一般意义上的救助义务,是基于党员身份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出的比普通群众更高的道德要求,不包括基于工作身份应当履行的法定或约定救助义务,后者是党员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如消防员救火、安全员抢救财产、警察救人、医生救护病人、军人救灾抢险等。如果从事这些职业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不履行救助职责,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群众有危险能救而不救的,则可能构成失职渎职,情节严重的,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02
案例通报
某县民政局原局长赵某某在车祸现场见死不救的案例。2005年10月12日中午,某公路一转弯处发生交通事故,某村村民周某某被撞成重伤。下午1时左右,赵某某等人乘坐的三菱车经过事故现场,现场人员白某某(系周某某的丈夫)拦车求救,赵某某拒绝救助受伤人员周某某因此延误了抢救时间,于当天下午2时30分在事故现场死亡。赵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和撤销县民政局局长职务的处分。
03
特别提醒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党员干部在“八小时外”也应当在全社会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应当比一般的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承担更多的义务和责任,在党和人民需要的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冲得上去,不能当看客、过客,更不能事不关已、装聋作哑。
12不准违规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亲属送礼
01
纪法评述
常言道,没有“送”就没有“收”,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此类“送礼”行为是滋生和助长社会不良风气的重要因素,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尤其是一些人喜欢走所谓的夫人路线、亲属路线,不直接向领导干部送礼,而是向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者其他特定关系人送礼,达到变相向领导干部送礼的目的,这同样为党纪所不允许。所谓的“从事公务的人员”,既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包括村干部、社区干部等受党政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泛指所有的公职人员。所谓的“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是指明显超出当地经济发展、生活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以及一般的、正常的礼节性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从本质上来说,这些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等,都是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财物,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于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更有甚者,借送礼物拉帮结派、政治攀附,违反了政治纪律,都要追究党纪责任。
02
案例通报
某村原党支部书记付某某违规送礼问题。2016年上半年,时任某村党支部书记付某某,向时任乡人大主席许某赠送红木家具1套价值3.9万元;2017年春节期间,付某某向许某赠送3条香烟,价值1350元。2018年10月,付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
03
特别提醒
党员干部要带头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培育、倡导风清气正的社会正气,既不能接受他人违规送礼,也不要违规向其他公职人员及其亲属送礼。党内同志关系及单位同事关系应当纯洁干净、清清爽爽,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不能借送礼搞政治攀附、团团伙伙、利益输送、权钱交易。
来源:《党员干部“八小时外”100条纪律红线》,ISBN 978-7-5174-1369-1
八小时外行为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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