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八小时外”100条纪律红线丨社会交往篇(三)
发布时间:2025年10月24日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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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推进,但党员干部“八小时外”失管失守的典型案例仍时有发生,教训极为深刻。生活是工作的基础,业余时间的行为往往是党性观念的试金石。如果“八小时外”不能自律,“八小时内”也难以做到清正廉洁。
为帮助广大党员干部增强纪法意识,守住“八小时外”生活交往的底线,集团纪委特推出【党员干部“八小时外”100条纪律红线】专题,从餐饮宴请、娱乐活动、网络空间、旅游出行、社会交往、婚恋两性、家风家教、经济投资8个方面,梳理党员干部“八小时外”应当遵守的100条纪法红线,并配以典型案例和特别提醒,帮助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本期为社会交往篇第三期。
07不准违规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等节庆活动具有宣传推广、凝聚人心、振奋精神等作用,必要的节会、庆典活动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弘扬先进文化、维护社会和谐是有益的。但应当警惕的是,这些节会、庆典活动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在互相攀比,属于“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有的还借庆典活动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乱收费、摊派、拉赞助和报销各种费用,既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又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还有一些社会组织和私营企业举办的节庆活动,讲排场、摆阔气,宣传低俗、迷信内容,邀请的人员三教九流,鱼龙混杂,党员领导干部参与其中极不妥当,容易在社会上引起严重不良影响。更有甚者,节庆活动成为权钱交易的渠道和平台,不法商人借机向参加节庆活动的领导干部赠送贵重礼品礼金,明目张胆行贿受贿。有的领导干部借出席节庆活动,为私营企业、非法社会组织站台助威,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危害极为严重。因此,党和国家对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举办节庆活动有严格的要求,同样,对领导干部出席各类节庆活动,也有纪律要求。未经批准,领导干部不得出席各类节庆活动,不得在活动中挂名任职、发贺信贺电、题词、剪彩等。违反了这些要求,构成违纪违法的,应当严肃处理。某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葛某某参与商业庆典问题。2015年3月11日,某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葛某某在该镇某村参加本镇群众的酒店开业仪式,致贺词并参加宴请。葛某某受到诫勉谈话。党员干部要谨慎参与社会活动,尤其在非组织安排,未经组织批准的情况下,不要参加、出席各类剪彩、莫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不可热衷于“抛头露面”。对于私人企业、社会组织邀请出席的节庆活动,更要坚决拒绝。黑恶势力是社会毒瘤,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侵蚀党的执政根基。其之所以能够坐大成势、危害一方,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一些党员干部利欲熏心、知法犯法,出卖国家和人民利益,为违法犯罪活动站台撑腰,纵容涉黑涉恶活动,甘于做黑恶势力的“保护伞”,甚至利用黑恶势力欺压群众,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严重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应当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与黑恶势力勾结的“保护伞”往往握有重要权力,通过滥用职权、干预司法等手段,使黑恶势力长期得到庇护。黑恶势力甚至与“保护伞”在生产经营等方面彼此捆绑,通过源源不断的利益输送,相互扩充势力。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必须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必须一查到底,绝不姑息。近年来,经过努力,一大批“保护伞”已经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切实增强。扫黑除恶、“打伞破网”是一场持久战,必须打防并举、标本兼治、久久为功,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持续推动党风政风社风向上向好。某县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庞某某等人为郑某涉黑组织充当“保护伞”问题。2013年至2019年,以郑某为首的涉黑组织以疏浚航道为名,非法抽挖海砂获利9亿余元,严重破坏周边海域生态环境,同时长期占用渔业码头、驱赶渔民渔船,造成多次群体性事件,2016年、2018年两次被中央环保督察组通报,并被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曝光。2016年至2019年,庞某某在担任某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期间,明知郑某长期存在非法行为且引发强烈民愤,不仅不组织深挖彻查,反而在案件处理等方面为其提供帮助,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后仍与郑某沆瀣一气,多次接受宴请并收受贿赂,纵容其非法活动。某县某镇党委原书记廖某某,收受贿赂,帮助郑某打压竞争对手;在上级开展检查时向其透露行程,帮助逃避检查,甚至将该镇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报告交郑某审阅后才上报。庞某某、廖某某同时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均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相关人员均受到相应处理。党员干部不论“八小时内”还是“八小时外”都应增强政治定力,自觉划清与黑恶势力的界线,坚决同黑恶势力作斗争。要提高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感性,谨慎社会交往,不要与一些不明底线、口碑不好的人员往来,不要发生利益瓜葛,防止被黑恶势力拖下水。共产党人应当具有信仰坚定、光明磊落、品行端正的高尚人格。而有少部分人却故意通过捏造事实、虚假陈述、编造材料、伪造证据等,向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告发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纪律追究或法律追究。在实践中,诬告陷害他人的动机各种各样,如挟嫌报复、嫁祸于人、打击别人、邀功请赏、嫉妒等。诬告陷害从后果来说,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党纪处分条例和政务处分法规定的诬告陷害行为。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党纪政务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也包括受到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的责任追究。只要这种告发能够导致对他人进行错误的党纪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理,行为人便构成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至于被诬陷者是否因此真正受到了错误的处分、处理,不影响诬告陷害行为的认定。二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诬告陷害违法行为。即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但又不构成刑法规定的诬告陷害罪的。三是刑法规定的诬告陷害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构成诬告陷害罪。诬告陷害他人行为侵犯了党员和公民的正当权益,同时也干扰党组织和执纪执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应当受到党纪国法惩戒。某县委原常委、办公室主任胡某某诬告陷害案。2016年至2018年,因谋求职务晋升得不到满足,胡某某便多次使用以他人名义登记的手机号码,将从网上看到或道听途说的信息编辑成手机短信,匿名发给多名领导干部,诬告陷害他人,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同时,胡某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19年9月,胡某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20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党员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党的各级组织直至中央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但同时,党员干部要正确行使监督权利,严格按规定和程序反映问题,实事求是、客观公允地反映问题,不能仅凭道听途说、捕风捉影,就不负责任地肆意告状,更不能怀着不正当的目的,故意诬告陷害他人。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党员干部“八小时外”100条纪律红线》,ISBN 978-7-5174-1369-1